(2017)苏0117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磊与被告许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许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832号原告:陈磊,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许文斌,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陈磊与被告许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磊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