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和纯、林高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纯,林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和纯,1961年7月2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林高群,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李和纯与被执行人林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高群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和纯借款5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高群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J×××××小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 审判员 欧阳自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丽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