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康与黄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康,黄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425号原告:万康,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黄鹏。原告万康与被告黄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万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万康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