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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光海、蔡传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海,蔡传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财保3号申请人:刘光海,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朔县。被申请人:蔡传海,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住阳朔县。申请人刘光海与被申请人蔡传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传海所有的雪佛兰牌桂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申请人刘光海所有的(挂靠桂林市金盛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马牌桂C×××××号中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传海所有的雪佛兰牌桂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刘光海所有的(××桂林市金盛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马牌桂C×××××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