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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兵员,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跃,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云,男,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孙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8466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但执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玄商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