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娇娣与刘七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娇娣,刘七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王娇娣,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1日,浙江省温岭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刘七一,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娇娣与被执行人刘七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娇娣称被执行人刘七一已向其主动履行了义务,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富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