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慧艳、王铁军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艳,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初32号起诉人杨慧艳,女,1954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王铁军,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霍林郭勒市。起诉人杨慧艳、王铁军与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一案。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2010年12月7日,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在起诉人没有办理、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违法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珠区温馨家园T1-2-北2,面积18.48平方为的车库,为霍林郭勒市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办理了蒙房他证霍林郭勒市字第151041003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起诉人认为,起诉人根本没有办理过抵押登记,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及办理的房屋他项权利证行为违法,并应撤销其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为此,起诉人要求确认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办理的蒙房他证霍林郭勒市字第151041003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行为违法,并撤销蒙房他证霍林郭勒市字第151041003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诉讼费用由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杨慧艳、王铁军与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要求撤销蒙房他证霍林郭勒市字第151041003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经审查,颁发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的机关应为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慧艳、王铁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白心洁审判员 安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