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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詹花兵与被告刘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花兵,刘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036号原告:詹花兵,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刘伟,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道170-1号。原告詹花兵与被告刘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詹花兵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花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花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詹花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庆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