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罗宦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宦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07号罪犯罗宦益,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东中法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宦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黄金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7026.1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罪犯罗宦益曾于2015年7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罗宦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罗宦益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宦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6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10分。该罪犯已缴纳全部罚金,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财产性判项。但犯抢劫罪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宦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犯抢劫罪属于从严掌握犯罪情形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宦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2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国泉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