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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玉忠、崔志文与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忠,崔志文,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695号原告:白玉忠,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崔志文,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俊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明国,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白玉忠、崔志文与被告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忠、崔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奥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白玉忠、崔志文诉称:原告与被告2014年9月5日签订一份水暖施工协议书,施工项目为生产车间采暖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价格为1178000元。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截止到补充协议书签字之日起,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已经完成约90%,原告尚未收到被告拨付的工程款。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载明:因被告的厂房土建施工没有完成及被告财务状况紧张,造成原告水暖工程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项目,造成原告水暖工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项目,造成原告停工,一切后果由被告承担,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迟延,被告违约。经双方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90%。被告���支付原告90%的工程款即106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06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照月利2分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180元。新奥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白玉忠、崔志文与新奥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签订水暖安装施工协议书,约定白玉忠、崔志文承包新奥公司生产车间采暖安装,包工包料,承包价格为1178000元,施工日期自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16日,白玉忠、崔志文已完成约90%工程量。”。2014年11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由于厂房土建施工没有完成和新奥公司财务状况紧张,造成水暖工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成白玉忠、崔志文���工。因一车间厂房水暖工程已全部安装完毕,二、三车间入户主管道已焊接完毕,汽片、排管已焊接完成待安装。二、三车间厂房房顶尚未封闭,冬天雨雪天气给管道、排管、阀门等设施造成损失及丢失,由新奥公司承担,白玉忠、崔志文不负任何责任。”。另查明:诉中,白玉忠、崔志文申请财产保全,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80元。本院认为,白玉忠、崔志文与新奥公司签订的水暖安装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新奥公司依约应给付白玉忠、崔志文拖欠的工程款1060000元(1178000元×90%),并自白玉忠、崔志文起诉日即2017年5月10日始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玉忠、崔志文工程款106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始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180元由被告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景辉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