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月娇与邱剑波、张宝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民初165号原告:陈月娇,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被告:邱剑波,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宝俤,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闽侯县,原告陈月娇与被告邱剑波、张宝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月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剑波、张宝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月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邱剑波、张宝俤偿还原告陈月娇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自2016年11月30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陈月娇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邱剑波以和其姑父张宝俤共同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其本人及其姑父张宝俤的生意经济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邱剑波在借条上签名,被告张宝俤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但随后一直未归还本金,经原告催促后仍拒绝还款付息。邱剑波、张宝俤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7日,被告邱剑波、张宝俤向原告陈月娇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本人邱剑波向陈月娇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邱剑波,身份证:,担保人张宝俤,身份证:,2015年4月17日”,邱剑波、张宝俤分别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处签名捺手印。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还。陈月娇因催讨借款未果,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涉讼民间借贷关系是适格主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邱剑波作为借款方,借款后依法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陈月娇因邱剑波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起诉要求邱剑波偿还借款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讼争债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本院判决邱剑波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本院认定起诉之日的2017年1月11日为原告向邱剑波主张权利时间,该日为逾期还款起算日)按年利率6%向陈月娇支付利息。鉴于双方间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判决邱剑波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张宝俤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依法承担的是连带偿还责任,而不是共同偿还责任,故本院仅判决张宝俤承担连带偿还。张宝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邱剑波追偿。邱剑波、张宝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月娇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宝俤对被告邱剑波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宝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剑波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邱剑波、张宝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卓文贵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荧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