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天思、焦建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天思,焦建伟,宋丽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13号之一申请人刘天思,女,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焦建伟,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宋丽娜,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天思与被申请人焦建伟、宋丽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068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焦建伟驾驶的宋丽娜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即(2017)冀0683民初297号】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焦建伟驾驶的宋丽娜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