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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天思、焦建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天思,焦建伟,宋丽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13号之一申请人刘天思,女,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焦建伟,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宋丽娜,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天思与被申请人焦建伟、宋丽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068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焦建伟驾驶的宋丽娜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即(2017)冀0683民初297号】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焦建伟驾驶的宋丽娜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