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柏成要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成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7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成要,男,1992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成要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成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柏成要在义乌市荷叶塘夜市偶遇同乡潘某1及其女友于某(2000年11月16日出生)、潘某1同事廖某,四人一同前往义乌市荷叶塘溜冰场溜冰。后被告人柏成要邀请众人到自己住宿的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作片凯旋南路23号温馨旅馆四楼房间吃夜宵、喝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潘某1和被害人于某酒后到被告人柏成要事先开好的415房间睡觉。被告人柏成要趁被害人于某及潘某1熟睡之际进入房内,躺在被害人于某一侧,脱掉于某的裤子及内裤,抚摸于某下腹并欲抠摸其阴部。被害人于某惊醒后提上裤子,因害怕而未声张,欲摇醒身旁熟睡的男友寻求保护未果。被告人柏成要见状,不顾被害人于某的推拒、躲闪,仍用手摸被害人于某胸部三次。被害人于某躲到其男友潘某1另一侧后,被告人柏成要见无机会继续下手,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成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潘某1、廖某、王某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旅客住宿登记表,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义乌市稠州医院特殊检查证明书,物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柏成要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成要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柏成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成要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