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吕柯柯、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柯柯,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吕柯柯,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兆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67236134F。本院在执行吕柯柯与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柯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曹建华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