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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发亮刘铁尚与韩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发亮,刘铁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异14号异议人韩发亮,男,汉族,住汝阳县。被申请人刘铁尚,男,1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刘铁尚与韩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韩发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韩发亮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6民初1162号判决书判决错误。请求中止对该生效判决的执行,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的同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查实,(2016)豫0326民初11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铁尚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铁尚据已生效(2016)豫0326民初116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该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发亮予以强制执行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韩发亮以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错误,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第十七条第一则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韩发亮请求中止执行(2016)豫0326民初1162号判决书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杨毅杰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