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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楠与王纯、范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王纯,范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483号原告:王楠,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纯,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东(系王纯之夫),住洛阳市洛龙区盛唐至尊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范东东,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王楠与被告王纯、范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申请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王楠负担。审判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