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洪春、孙玉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洪春,孙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邢洪春,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婵,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孙玉柱,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