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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洪春、孙玉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洪春,孙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邢洪春,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婵,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孙玉柱,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