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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善思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善思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柯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29号申请人武汉善思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9号云林公馆(观湖铂金公寓)1栋4层16室。法定代表人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雄(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武汉善思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湖北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8号。法定代表人柯建成,总经理。被申请人柯建成,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人武汉善思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柯建成银行存款人民币9,643,0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善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善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柯建成银行存款人民币9,643,0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