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严成二与景顺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二,景顺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261号原告:严成二,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益华,镇江新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顺龙,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3942895H。负责人:季志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成二与被告景顺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成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益华,被告景顺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成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549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2日8时10分许,景顺龙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横塘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与丹横线路口左转弯时,撞上在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由北向南行走的严成和,造成两车受损、严成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景顺龙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成和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严成和经医院抢救42天后出院,因伤情严重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被告景顺龙辩称,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所有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我的垫付款已经在死者先期医药费案件中调解处理完毕。本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责任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100万),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证明书记载了死者的死亡原因为中风,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系其自我否定原先出具的死亡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我方不予认可。我司申请对严成和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存在因果关系,则本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多少应一并鉴定。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严成和死亡,且肇事方负全部责任,依法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程序上应该先刑后民,本案应暂停审理。如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我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养老院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依法应提交与敬老院的服务合同与服务费的交费凭证予以佐证,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具体赔偿数额偏高,我方不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8时10分许,景顺龙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横塘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与丹横线路口左转弯时,撞上在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由北向南行走的严成和,造成两车受损、严成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景顺龙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成和不承担责任。严成和经医院抢救42天后出院,居住于丹阳市××××镇横塘敬老院,因伤情严重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原告严成二系死者的弟弟。死者除了原告外,没有其他继承人。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景顺龙,其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死者严成和发生事故前一直生活在丹阳市××××镇横塘敬老院。再查明:被告景顺龙未因此次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24小时出入院记录、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死者家庭情况证明书、丹阳市××××镇横塘敬老院出具的证明、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被告保险公司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不认可,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因死者已经火化,鉴定机构对此鉴定事项不予受理。而丹阳市云阳街道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出具死者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的机构,其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反映死者的实际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原先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时未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实际调查,该份证明系此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景顺龙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成和不承担责任。原告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由于被告景顺龙驾驶的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其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经审查,死者严成和发生事故前一直生活在丹阳市××××镇横塘敬老院,故本院认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此,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方主张361368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丧葬费,原告方主张3360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方主张5000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综上,原告方总的损失为44796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44796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被告景顺龙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景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靓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