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632号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北环路进校楼下。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职务:总经理。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