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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谈万俊、童红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万俊,童红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万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红娇,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谈万俊因与被上诉人童红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按期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谈万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