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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永城、李宝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城,李宝玲,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蔡永城,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宝玲,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列二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巧玲、陈思国,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号楼1701,组织机构代码:72970551-5。法定代表人庄作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永城、李宝玲与被执行人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蔡永城、李宝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永城、李宝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蔡永城、李宝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