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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燕与张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张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197号原告:孙燕,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傲,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德,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与被告张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孙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孙燕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