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超军与被申请人姜慧娟、姜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慧娟,姜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80号申请保全人:张超军,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保店镇张庄村21号。被申请人:姜慧娟,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25号楼2单元102号,身份证号:371428198610060684。被申请人:姜立新,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广云街沙西村。身份证372424196610026538。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张超军与被申请人姜慧娟、姜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73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慧娟、姜立新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