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章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28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章生(绰号:“章巴辣”),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2年8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章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章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钟某、谢某1、曾某2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谢某2、练某和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吸食甲基苯丙胺。练某在离开前向被告人购买了200元甲基苯丙胺。3.2016年8月1日晚,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容留李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容留朱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容留曾某1、黄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7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卧室容留刘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7.2016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将甲基苯丙胺放在红包袋内,通过摩的司机李某1送到武平县中山镇新城村三角坪,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危某。危某将200现金给李某1后,李某1将200元存入被告人的信用社账户。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章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两次非法销售给他人甲基苯丙胺;多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章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但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钟章生贩卖毒品部分1.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谢某2、练某和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吸食甲基苯丙胺。练某在离开前向被告人购买了200元甲基苯丙胺。2.2016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将甲基苯丙胺放在红包袋内,通过摩的司机李某1送到武平县中山镇新城村三角坪(地名),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危某。危某将200现金给李某1后,李某1将200元存入被告人的信用社账户。本院另查明,经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钟章生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谢某2、练某的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钟章生,证人谢某2、练某、危某、李某1等人的身份信息。(2)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钟章生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3)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钟章生与摩的司机李某1有三条通话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钟章生的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有200元转存记录。(5)情况说明,证实为了核实被告人钟章生贩卖毒品的具体时间,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多次寻找危某重新取证,但危某称已外出,拒绝再次作证。2.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2(绰号“长居大头”)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的一天傍晚,他跟岩前镇上墩村的“阿天”一起到中山镇太平村钟章生的家中。到了钟章生家后,钟章生将他和“阿某”带到二楼的房间,当时在钟章生的家中还有一个钟章生的朋友。他和“阿某”到了之后,钟章生就拿出两个小拇指盖大小的冰毒出来,接着他和“阿某”、钟章生以及钟章生的朋友共四个人便开始吸食冰毒。吸完毒之后“阿某”向钟章生购买冰毒,他看到“阿某”付钱给钟章生,钟章生也有将冰毒给“阿某”,但是“阿某”买了多少冰毒他没有看到,也没有问“阿某”。之后他和“阿某”就离开了钟章生的家。(2)证人练某(绰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初的一天,“长居大头”带他去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的“小章”家中,“长居大头”和他一起在“小章”家二楼房间和“小章”及另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共四人一起吸食冰毒。离开之前他还向“小章”购买了200元冰毒,钱是当场付给“小章”的。(3)证人危某的证言,证实他吸食的冰毒是向“章巴辣”购买的。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先用微信和“章巴辣”联系问其是否有冰毒,后打电话给“章巴辣”说要买200元的冰毒。“章巴辣”叫他在中山镇新城村三角坪等候。他把自己所穿衣服的特征跟“章巴辣”说了。“章巴辣”叫了一个摩的司机把冰毒送到三角坪。摩的司机先把用红色纸壳(内还有纸巾)包装的冰毒给他,他把200元现金给了摩的司机。(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3日下午,他接到钟章生的电话,叫他帮忙送一个红包到中山镇新城村三角坪金三角副食品店。后钟章生就拿了一个红包给他并叫他送给金三角副食品店里等候的人,还交代他收取200元,并叫他把钱存到其信用社账户里。他拿到红包后就骑摩托车到了金三角副食品店,在店门口看到一个青年男子在等他,他将红包给青年男子后青年男子给了他200元,随即他就将该200元存到钟章生的信用社账户。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尿液提取笔录,证实武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告人钟章生和谢某2、练某等人的尿液。(2)辨认笔录,证实谢某2辨认出钟章生就是其所述贩卖毒品的男子;辨认出练某就是其所述绰号叫“阿某”的岩前镇上墩村人。练某辨认出钟章生就是其所述贩卖毒品的“小章”;辨认出谢某2就是跟其一起购买毒品吸食的“长居大头”。李某1辨认出危某就是2016年8月13日下午在金三角副食品店门口收取钟章生红包的青年男子。危某辨认出李某1就是在金三角副食品店门口帮钟章生送毒品给他的摩的司机。危某辨认出钟章生就是向其出售冰毒的“章巴辣”。4.鉴定意见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谢某2、练某的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告人钟章生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章生的供述,证实谢某2在他家中吸过毒,但谢某2与谁一起去他家的他想不起来了。他认识李某1,是中山镇新城村三角坪载客的摩的司机,他有事就叫李某1用摩托车送他,有时叫李某1取包裹。李某1的手机号码存在他手机上。他认识危某。2016年8月15日左右,危某有打电话问他有无冰毒。二、被告人钟章生容留他人吸毒部分1、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钟某、谢某1、曾某2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内容留谢某2、练某和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8月1日晚,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容留李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容留朱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容留曾某1、黄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7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二楼卧室容留刘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钟章生在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30号的家中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塑料吸管34支、锡箔纸一卷、针筒注射器一支,被武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本院另查明,经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钟章生和李某2、黄某1、曾某1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钟某、谢某1、曾某2、谢某2、练某、朱某1、刘某1的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钟章生被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钟章生,证人钟某、谢某1、曾某2、谢某2、练某、李某2、刘某1、曾某1、黄某1、朱某1等人的身份信息。(3)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钟章生与谢某1、钟某、曾某2、谢某2、李某2等人有频繁通话联系。(4)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钟章生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钟某、谢某1、曾某2、练某、谢某2、李某2、朱某1、曾某1、黄某1、刘某1等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5)武平县看守所疾病报告书、病历,证实被告人钟章生因患血友病伴有左踝关节及多个指关节畸形无法羁押。2.证人证言(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的一天,他在中山镇的“章巴辣”家和“细家伙”、“彬头”、“章巴辣”四个人一起轮流吸食了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都是“章巴辣”提供的。(2)证人谢某1(绰号:“细家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的一天,他和钟某开车去“章巴辣”家里。过了一会儿“彬头”也过去了。钟某就叫“章巴辣”拿冰毒来吸食,后“章巴辣”从抽屉里拿出一点点的冰毒出来,吸毒的工具是吸管和矿泉水瓶子组成的,也是“章巴辣”提供的。他、钟某和“彬头”三个人就轮流点火吸食冰毒。(3)证人曾某2(绰号:“彬头”)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的一天,他跟“细家伙”、钟某三人开车到中山镇的“章巴辣”家里。因为“章巴辣”有些残疾,腿脚不方便没下到一楼,“章巴辣”就叫他们直接上二楼。他们三人到了“章巴辣”房间后,钟某叫“章巴辣”弄点冰毒来吸食,后“章巴辣”就拿出了一点冰毒,并拿出吸毒工具。后钟某就开始吸食冰毒,吸食完后“细家伙”接着吸食。(4)证人谢某2(绰号“长居大头”)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的一天傍晚,他跟岩前镇上墩村的“阿天”一起到中山镇太平村钟章生的家中。到了钟章生家后,钟章生就将他和“阿某”带到二楼的房间,当时在钟章生的家中还有一名男子。他和“阿某”到了之后,钟章生就拿出两个小拇指盖大小的冰毒出来,接着他和“阿某”、钟章生以及钟章生的朋友共四人便开始吸食冰毒。(5)证人练某(绰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2月初的一天,他与“长居大头”、“小章”和另外一名男子共四人一起在“小章”家二楼房间中吸食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都是由“小章”提供的。(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日21时左右,他打电话给钟章生,钟章生就问他要不要下中山,说其有冰毒,这样他就驾驶了一辆闽F×××××的小车来到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贵子岗钟章生家中。他来到钟章生家二楼客厅以后,看到钟章生把一个“冰壶”放在电脑桌上,旁边还有一张锡箔纸,锡箔纸上摊着少量的白色晶体,大约0.3克,他一看就知道是冰毒。钟章生将吸管的一头对着冰毒,另一头用嘴吸了几口,之后他也吸了三四口。他在钟章生房间内吸毒没有给钟章生报酬。(7)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3日晚,他在武平县城喝酒。当晚9时左右,他想去中山镇找朋友“章巴辣”玩,于是就租摩托车到中山镇“章巴辣”家里。他来到“章巴辣”家时,看到“章巴辣”的朋友“大炮”在那玩电脑游戏,电脑桌上还放了一个吸食冰毒用的玻璃壶子。“大炮”一边玩游戏一边用玻璃壶子吸食冰毒。因为当时他有点醉,想要醒一下酒,于是就叫“大炮”把壶子给他,让他吸两口。“大炮”把玻璃壶给他以后,“章巴辣”用酒精灯在装有冰毒的壶嘴下烫烤,他用玻璃壶吸了二三口冰毒。他吸完冰毒后,因害怕被警察抓住就马上离开“章巴辣”家回县城的家里了。(8)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下午2时许,他来到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章巴辣”家中。他在“章巴辣”家二楼看见“章巴辣”和另外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在吸食冰毒,就上前吸了几口。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下午2时许,他一人骑摩托车来到中山镇太平村的钟章生家。在钟章生家二楼桌上放有吸毒工具,他看到后就想吸几口。后钟章生把冰毒放在玻璃球上,用打火机点着,他和钟章生就一起吸食冰毒。过了约半个小时,一个青年男子也来到了钟章生家里,那个青年男子也吸了几口冰毒。不久中山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把他们带到派出所。(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2日晚上,他打电话给钟章生,问是否有冰毒,钟章生说有一点。后他就来到钟章生家二楼卧室。钟章生拿了一个壶子给他,并把冰毒放在一个烟斗状的玻璃球里,然后用火加热玻璃球。他就在壶子的一边用吸管吸了四五口冰毒就回家了。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12日,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钟章生的住所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房间衣橱里面的一个盒子里发现白色透明塑料吸管34支,用橙色盒子装的锡箔纸一卷,针筒注射器一支并予以扣押。(2)提取尿液笔录及照片,证实武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告人钟章生和钟某、谢某1、曾某2、谢某2、练某、李某2、朱某1、曾某1、黄某1、刘某1等人的尿液。(3)辨认笔录,证实钟某辨认出钟章生就是绰号叫“章巴辣”的男子。谢某1辨认出一起吸毒的钟某,辨认出钟章生就是“章巴辣”,辨认出曾某2就是“彬头”。曾某2辨认出一起吸毒的钟某,辨认出钟章生就是“章巴辣”,辨认出谢某1就是“细家伙”。谢某2辨认出钟章生就是贩卖毒品的男子,辨认出练某就是一起吸毒的“阿某”。练某辨认出钟章生就是其所述贩卖毒品的“小章”,谢某2就是跟其一起购买毒品吸食的男子。李某2辨认出钟章生就是容留其吸毒的人。朱某1辨认出钟章生就是容留其吸毒的“章巴辣”。曾某1辨认出黄某1就是和他一起吸毒的人,钟章生就是容留其吸毒的“章巴辣”。黄某1辨认出曾某1、钟章生就是一起吸毒的人。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钟章生、李某2、黄某1、曾某1的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钟某、谢某1、曾某2、谢某2、练某、朱某1、刘某1的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章生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他容留钟某在其家中吸了一次冰毒。同月的一天,谢某2在其家中吸毒,但与谢某2一起来的人他想不起来了。2016年8月1日11点多钟,李某2带了约0.5-0.6克的冰毒到其家中,李某2当时说县城查得比较严,想在其家中吸毒。次日早上6点多钟,平川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李某2看到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就往外跑,后被抓获了,两人尿检都呈阳性。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朱某1喝了酒到他家里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没有,后朱某1不知道从哪里搞来了毒品,就在他家二楼的客厅里面吸食了,他也一起吸食。2016年10月24日下午2时左右,曾某1和黄某1到他家吸食冰毒。他们吸完后就在他家玩手机,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2017年2月12日21时左右,他在家中容留刘某1吸食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章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两次非法销售给他人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二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部分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练某、谢某2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家中销售甲基苯丙胺给练某的事实;证人危某、李某1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在武平县中山镇新城村三角坪销售甲基苯丙胺给危某的事实。故被告人提出其未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章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钟章生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塑料吸管34支,锡箔纸一卷,针筒注射器一支,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占文人民陪审员 陈向前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冯金凤代理书记员 王健宇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