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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新虎、乔国生与张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虎,乔国生,张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异7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新虎申请执行人乔国生被执行人张文红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国生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徐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新虎对本案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新虎称,一、本案所涉的借款申请人不知情,是原告出借给张文红的赌资,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审判决认定张文红23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还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纠正,据了解,原告每次给张文红的借款都是提前扣除利息。异议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错误,判决不当,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乔国生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徐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临尧民初字第39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张文红、徐新虎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乔国生名下车牌号为晋L23A**轿车一辆的产权。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临尧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文红、徐新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国生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晋1002执1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红、徐新虎所有的10373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文红、徐新虎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此,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新虎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按照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新虎所提异议是针对本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新虎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新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屈文明审 判 员  王义和人民陪审员  井鸿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董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