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跃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跃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350号罪犯石跃斌,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跃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桂市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石跃斌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37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跃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石跃斌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跃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奖励分6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石跃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跃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跃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