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支行与竭为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支行,竭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3执1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支行。被执行人:竭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竭为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化市东晶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云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