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陈勇、饶晓红、汉中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东,陈勇,饶晓红,汉中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陕西省洋县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晓红,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山普照,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陈勇、饶晓红、汉中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晓东上诉请求: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67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被上诉人陈勇、饶晓红2013年5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先后向上诉人借款518000元,被上诉人汉中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索要借款本息,但被上诉人至今未还;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本案的保证人亦未涉嫌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审理。杨晓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因该案的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晓东对陈勇、饶晓红、汉中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在一审结案后,2017年3月8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出具回复函,认为经该局经侦大队核查,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账目,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陕07**民初67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王雅泽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