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执监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晓英与被执行人庞宝良、吕艳霞、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英,庞宝良,吕艳霞,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38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英,女,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庞宝良,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吕艳霞,女,1979年3月2日省,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0号。法定代表人:庞宝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晓英与被执行人庞宝良、吕艳霞、大连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大民一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长期未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其他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范惠邻审判员  宫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隋彦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