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颜克金、覃玉珍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颜克金,覃玉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09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号。代表人叶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颜克金,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覃玉珍,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申请人颜克金、覃玉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克金、覃玉珍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克金、覃玉珍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