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秀群与王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群,王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59号原告:任秀群,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王玉林,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城内顺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群诉被告王玉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另一伤者曹东雪尚未治疗终结,现各方损失难以确定,因涉及交强险限额的分配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