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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英花与燕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英花,燕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69号原告付英花,女,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燕文艺,汉族,约60岁,住正阳县。原告付英花诉被告燕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英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燕文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英花撤回对被告燕文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