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英花与燕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英花,燕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69号原告付英花,女,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燕文艺,汉族,约60岁,住正阳县。原告付英花诉被告燕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英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燕文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英花撤回对被告燕文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