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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健华与朱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华,朱彩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51号原告:赵健华,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朱彩友,女,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赵健华诉被告朱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健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健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健华负担。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开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