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健华与朱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华,朱彩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51号原告:赵健华,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朱彩友,女,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赵健华诉被告朱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健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健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健华负担。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开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