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云霞与尹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云霞,尹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57号申请人:曾云霞,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担保人:万称意,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大洲乡清水村***号。被申请人:尹伟明,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曾云霞与被告尹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云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尹伟明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西湖村、高云村橘郡C15栋103的房屋以及其所有的湘A×××××号保时捷凯宴越野车。申请人曾云霞与担保人万称意以其共同共有的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东侧下政府小区1幢203号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云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伟明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西湖村、高云村橘郡C15栋103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尹伟明所有的湘A×××××号保时捷凯宴越野车;三、查封申请人曾云霞与担保人万称意共同共有的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东侧下政府小区1幢203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