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文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刑初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龙,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5时55分许,被告人罗文龙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悬挂牌照(套牌)蓝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桃源县双溪口乡金紫山村前往理公港镇墟场,途经漆河镇石板坪村路段时,遇前方刘某手推人力二轮车同方向行进,因罗文龙未及时避让,将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罗文龙停车发现刘某受伤后逃离现场。刘某次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文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文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罗文龙平时表现较好,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高某、陈某、胡某、敖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桃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勘验报告、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理化)字[2017]102号物证检验报告,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常信原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142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户口注销证明、桃源县公安局桃源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6]第006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桃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本案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龙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文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能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罗文龙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文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瑜人民陪审员 郑 飞人民陪审员 杜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