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5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3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德春。委托代理人姜辉,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杨飞。委托代理人李洁,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编号2016304《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598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如倩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