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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涛与杨灿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杨灿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413号原告:韩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杨灿礼,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韩涛与被告杨灿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韩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涛负担。审判员  席长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