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涛与杨灿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杨灿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413号原告:韩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杨灿礼,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韩涛与被告杨灿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韩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涛负担。审判员 席长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