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丽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丽华,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丽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丽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E×××××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与耀华路交叉路口时,与赵某1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丽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丽华和赵某1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丽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丽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黄丽华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丽华的供述,证人赵某1、黄某的证言,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通知书,扣车放行条,警情登记情况,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评估表,病历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丽华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丽华在事发后主动找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丽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丽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