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俞永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俞永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323号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方my,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俞永娟。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俞永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