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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俞永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俞永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323号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方my,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俞永娟。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俞永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福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