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海与被执行人李海路、樊金山、宋祥、宋江涛、吴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海,李海路,樊金山,宋祥,宋江涛,吴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异11号案外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法定代表人:冯德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明海,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择业军人,住萝北县。被执行人:李海路,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樊金山,��,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执行人:宋祥,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宋江涛,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吴雪峰,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海与被执行人李海路、樊金山、宋祥、宋江涛、吴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5万多袋灵芝段中,有28,730.00袋林芝段属于案外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称,2014年至2015年,案外人下属企业金矿林场投入459,677.00元,投产林芝栽培项目,存放在鹤北林业局金矿林场俱乐部内5万多袋林芝段,并非完全是被执行人李海路的个人财产,其中有28,730.00袋林芝段为鹤北林业局国有资产;林芝段属于季节性和易腐的产品,如不及时下地摆放,会造成重大损失;故应当将28,730.00袋林芝段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存放在鹤北林业局金矿林场俱乐部内5万多袋林芝段,系被执行人李海路个人财产。本院认为,案外人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还应提交证明28,730.00袋林芝段为其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的主张,案外人申请对其中28,730.00袋林芝段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林芝段属于季节性生产的产品,否则会造成腐烂,案外人应当安排其下属企业金矿林场履行保管人法定义务,根据林芝段的产品属性和要求,在适合季节下地摆放,有关费用待拍卖或变卖后予以给付(案外人如果放弃保管人义务,应及时书面通知本院,本院另做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张万琴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