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邓良君与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良君,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李培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052号原告:邓良君,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经营者:李培佑。被告:李培佑,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良君与被告李培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良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培佑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法定代表人李培佑向原告打电话说进货借款一事,原告在2016年5月3日到渠江镇大众家电商场办公室给被告李培佑借款5万元,被告当时说借款进货(空调),约定三个月一次性偿还本息,逾期未还分文,故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17年2月以来,我院先后受理被告李培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100余件,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李培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受害人众多,且无力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良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