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玉梅与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梅,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梅,女,蒙古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刘红艳,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系杭锦旗乌兰牧骑职工。本院在执行高玉梅与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