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李曙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苏果超市”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一小袋重约0.5克冰毒。2、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春天KTV”楼下辅道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重约0.5克冰毒。3、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左右,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胜芝长城大酒店”正门口道路西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姬某一小袋重约0.3克冰毒。4、2016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鱼苗厂家属楼楼下路边西侧,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重约1克冰毒。5、2016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新城国际停车场收费岗亭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一小袋重约1克冰毒。6、2016年11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加油站对面路边西侧,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重约1克冰毒。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侯某、姬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陈伟的供述及辩解;3、辨认笔录;4、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伟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伟予以判处。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陈伟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苏果超市”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一小袋重约0.5克冰毒。2、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春天KTV”楼下辅道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重约0.5克冰毒。3、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左右,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胜芝长城大酒店”正门口道路西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姬某一小袋重约0.3克冰毒。4、2016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鱼苗厂家属楼楼下路边西侧,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重约1克冰毒。5、2016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新城国际停车场收费岗亭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一小袋重约1克冰毒。6、2016年11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伟在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加油站对面路边西侧,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重约1克冰毒。另查明:被告人陈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案发后,被告人陈伟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姬某、王某、任某、侯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凤台县公安局顾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伟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共计向他人贩卖冰毒4.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伟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陈伟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陈伟退出的违法所得14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