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杰、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杰,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714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方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杰,男,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南路四段(新希望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林。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杰、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君审 判 员 戴 萍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