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光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97号移送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光贵,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胡光贵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胡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光贵交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胡光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光贵的银行存款贰仟元整,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戴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