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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光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97号移送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光贵,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胡光贵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胡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光贵交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胡光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光贵的银行存款贰仟元整,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戴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