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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段永忠、许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段永忠,许清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32号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国委托代理人牛军伟,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永忠,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许清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诉段永忠、许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展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