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异议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康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担保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荷城花园圣丰华庭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695480-4。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都村镇银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078636-4。法定代表人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富,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越男,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六盘水康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办康乐北路,注册号:520200000020011。法定代表人:熊和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凉都村镇银行与康盟公司、金利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利担保公司对本院(2017)黔02执119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金利担保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金利担保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六盘水金利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德刚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杨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