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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钱兆雨与仲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兆雨,仲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744号原告:钱兆雨,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仲华丽,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钱兆雨与被告仲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钱兆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兆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兆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钱兆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张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