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革林与张正其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革林,张正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孙革林,男,196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东野镇。被执行人:张正其,男,1932年出生,第八师一二一团退休职工,住石河子市东野镇。申请执行人孙革林与被执行人张正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正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其系第八师一二一团退休职工,银行存款系其退休工资收入,被执行人现住石河子市东野镇敬老院,被执行人退休工资收入系其唯一收入来源,需要维持生活、医疗开支,故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本案已向第八师石河子市政法委申请给予孙革林司法救助25502.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502.4元,申请执行费283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生军审判员 赵 彬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海龙 微信公众号“”